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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医疗助困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李宇珊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09/01

    为了进一步健全我院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体系,缓解贫困学生因疾病造成的经济上的压力,体现学院对贫困学生的关爱和照顾,特设立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医疗助困基金,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

医疗助困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又身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在校表现良好且已经办理了学生团体保险的在校普通专科学生。

第二条  申请人条件

1、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遵守国家政策、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行为,未受过处分

3、家庭经济困难,求学精神强,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良好。

4、身患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家庭经济无法承担高额医疗费用

 管理机构:

成立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学生处财务处和各系党总支负责人组成的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医疗助困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医疗助困基金实行单独管理,负责全院医疗助困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是医疗助困基金的最终评审机构。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医疗助困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学生资助管理科,具体负责医疗助困基金的日常管理事务工作。

第四条 医疗助困基金资金来源

根据我院每年实际参加学生团体保险投保学生人数,按参保人员每人每年5元-9元的标准筹集医疗助困基金。设立医疗助困基金专用帐户每学年初由财务处根据我院自愿参加学生团体保险的实际学生数,核算出该学年医疗助困基金总数,一次性划入学院医疗助困基金专用帐户。同时,也接受社会各界、单位及个人的捐助。

第五条 资助范围及要求

1、根据“以收定支”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医疗助困基金,仅限于资助家庭经济无法承担高额医疗费用的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的学生。

2、参加学生团体保险同学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保险公司最高理赔限额500元及以上的医疗费用时,超出部分可申请医疗助困基金的资助。由医疗助困管理办公室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资助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3、参加学生团体保险同学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发生医疗费用,但不符合保险公司赔付条件被拒赔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资助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4、对于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急需进行治疗,但家庭经济状况承担不起高额的医疗费用的同学,可申请从医疗助困基金预付一定医疗费用,由医疗助困管理办公室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5、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发生意外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助困管理办公室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资助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6、本基金资助项目费用含急救费、住院费、检查费及治疗期间的医药费,不包括护理费、餐费和营养费,申请人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医疗费用结算正规发票方有效,非正规医院治疗费用及自费项目费用不再本基金资助范围内,

7、原则上同一学生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医疗助困基金。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医疗助困基金的资助

1、在校期间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2、生活铺张浪费、经常抽烟、酗酒、赌博行为者;

3、在各项资助措施中发现有隐瞒、欺骗、冒名顶替行为者;

4、无心向学,经常迟到、旷课,学习成绩差,两门以上功课挂科者;

5、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已获得保险公司赔付,超出部分外低于500元的。

6、家庭经济不困难的、不能提供有效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的。

7、学生有自杀、自残或打架斗殴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资助标准

1、根据当年医疗助困基金余额来调整资助标准。

2、患病学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出保险公司赔付范围,超出部分金额在500元至10000元内,原则上按50%比例资助。10000元以上需根据当年医疗助困基金余额来制定具体资助标准,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具体资助额度。

3、患病学生未按社保理赔要求,未提前办理异地治疗申请,导致社保拒赔的,资助标准降低处理。

第八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1、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及家庭经济困难有效证明,经班级评议,填写“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医疗助困基金申请表”,辅导员提出意见报所在系审核,系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

2、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并核定资助金额。

3、将通过复核的学生名单报学院医疗助困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医疗助困基金的发放

医疗助困基金由学生处制表,主管院领导核定,院长审批,学院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十条  监督与管理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医疗助困基金由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医疗助困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及实施,基金来源及使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学院财务处设立专用账户,独立核算,专人负责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学院纪委检查及全体师生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医疗助困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6年3月修订,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开始执行。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3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