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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09/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提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专项资金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根据粤教助函[2013]21号《广东省高校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条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来源:广东省助学管理中心及国家开发银行每年返还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专门用于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在学院财务处设立专户并负责账目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省教育厅以及财务有关制度要求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院长担任,成员由财务处、学生处及各系负责人组成,负责风险补偿金使用的审核及审批

第五条  成立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小组,负责风险补偿金的具体安排。管理小组由分管副院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学院财务处、学生处和各系具体使用单位组成,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拨付、使用、监督、考核和评价工作,确保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具体执行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及项目安排。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的核算

第六条  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称“广东分行”)对我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返还与分担,原则上每年结算一次,返还的合同范围是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清算时点)合同期满已到期的合同。根据学院当年到期合同本金总额对应风险补偿金比例10.9%减去我院核算的合同范围逾期合同本息金额计算,下拨给学院的风险补偿金额度。

第七条  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专用于对学院助学贷款风险的补偿,补偿后不足部分,由学院按60%、广东分行按40 %的比例进行分担。返还(或分担)从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进入还本期开始,每年的 12 月 31 日为结算时点。如未向广东分行足额划付风险补偿金或分担资金,则广东分行不给予风险补偿金返还。

第八条 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以下原则核算:

  风险补偿金结余或缺口 ( I ) =到期贷款本金对应风险补偿金(A)- 逾期本息(B) ;

A=到期贷款本金×10.9%=财政承担风险补偿金(Al)+高校缴存风险补偿金(A2)

A1=A2=到期贷款本金×5.45%;

B=本次核算的合同范围内尚未归还的贷款本息(含罚息);

第九条 助学贷款返还或分担按以下原则核算
 (一)当I≥O,则返还高校额度G1=I

 (二)当I< O ,则高校分担额度Gl =I×5O%,省助学中心分担额度S1=I×10 % ,广东分行分担额度Kl=I×4O%。(其中省助学中心分担额度S1=I×10 %由高校承担)

 (三)以往核算年度到期合同的逾期本息由高校资助中心继续催收,回收资金的最终清算另行规定。

  1. 风险补偿金用途

    第十条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范围:根据广东省分行返还的风险补偿金额度,每年将50%设立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催收助学贷款本息、弥补助学贷款风险,降低违约率等相关工作,将50%作为学院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经费开支等使用。

    (一)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途:

    1、用于弥补学生因死亡、丧失劳动能力、面临特殊困难等原因而确实无力归还贷款所形成的损失;

    2、用于应届贷款毕业生提前还款奖励,鼓励应届毕业生提前还款;

    3、用于助学贷款在校学生中学习成绩优秀奖。激励助学贷款学生努力学习,勇于进取,获奖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

    4、用于助学贷款在校学生中突出奉献奖,激励获助学生自立、自强,积极奉献,获奖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

    5、用于家庭特殊困难的在校助学贷款学生代偿全部或部分助学贷款。

    (二) 学院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经费用途:

    1、用于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软硬件的更新和维护;

    2、用于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宣传教育、社会实践、走访慰问助学贷款学生家庭、助学贷款业务培训及考试、助学贷款工作队伍建设、工作交流、通讯、交通支出、寒暑假助学工作补贴、助学贷款工作研究、考察、会议等开展助学贷款相关活动、工作的日常业务支出;

    3、根据每年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到期还本、还息违约率情况,以及每年返还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状况,对学生处、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考核奖励;

    4、用于其它有助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开展的支出。

    第五章  风险补偿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使用的申报、审批、报销程序

    (一) 风险补偿金使用的申报:风险补偿金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安排使用,制定使用方案及项目预算,并向领导小组进行申报,如属急需追加的,可单独申报。

    (二) 风险补偿金使用的核定与审批:学院风险补偿金管理小组根据申报的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并对申请项目的资金规模、实施条件、项目预算、预期效益等进行综合考察,按照经费审批权限予以审定后报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后下达专项资金。

    (三) 风险补偿金的报销: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可凭正规票据或制定相关发放表,经管理小组审核,报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报销。报销流程根据学院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使用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目资金的使用额度应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学院风险补偿金管理小组审核,并上报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金各使用项目应确保顺利实施,无特殊原因,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或达到预期的绩效目标,如确因特殊情况项目当年未完成,其项目经费经按规定办理结转,经管理小组核定及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按照广东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预算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和用途。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巧立名目,挤占、挪用或截留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金使用单位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由专人审核各项支出,对所管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全面负责。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学院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与使用接受广东省教育厅、广东分行的检查与监管。

    第十七条 接受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金项目实施绩效考核制度。项目完成后,管理小组要对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审,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上报学院领导小组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建立风险补偿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

    对不按规定使用、挤占、挪用风险补偿金的、未及时完成任务和进度的,视情节轻重,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追回专项资金。

  2.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