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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实施办法

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9/03/22

为了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精神(粤教助函〔2017〕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一)成立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评估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

副组长:学生处处长

办公室: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

职 责:全面领导和监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工作。负责传达、布署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资助政策和任务,向上级部门汇报我院的各项资助工作情况。学生资助管理科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工作。

(二)各系成立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工作小组(简称系工作组)

组 长:由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

成 员:学工组秘书、辅导员

办公室:系学工组办公室

职 责:具体组织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材料及条件的审核工作,及时上报相关申请材料及名单。

(三)年级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小组(简称年级小组)

组 长:年级辅导员

成 员:辅导员助理、各班班长、学生代表

职 责:具体组织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材料及条件的审核工作,向所在系上报相关申请材料及名单。

(四)班级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小组(简称班级小组)

组 长:各班班长

成 员:班委成员、团支部成员及学生代表(成员人数必须达到班级人数的10%以上)

职 责:通过民主评议、日常考查了解,向年级评审小组上报相关申请材料及名单。

二、评估依据和等级

(一)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评估依据

1.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的学生家庭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2.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的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遭受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3.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的学生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4.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的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5.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的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6.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的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7.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的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收费情况。

8.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的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二)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3级等级。

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三、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程序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学院启动全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工作。

1.告知。各系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工作事项。招生办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寄送相关学生资助政策文件。

2.学生申请。需要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的学生,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属“建档立卡”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特困职工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优抚对象、残疾人等家庭子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送学院核对,复印件由学院存档备查;其余情况学生持《申请表》到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并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3.学院认定。

(1)新学年开学时,班级、年级学生评估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辅助材料,按照《分析表》进行分析,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初步提出本班级、本年级(专业)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系评估工作小组审核。

(2)系评估工作小组负责审核汇总下属年级(专业)、班级评估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科核准。

(3)学生资助管理科负责核准和汇总各系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4.公示。各系评估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评估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不得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项目及内容。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院(系)评估工作组提出。评估工作组应在接到书面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和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必要时,有关学生和老师可以要求查阅相关资料及计算机操作流程,学校应向有关学生和老师说明审核标准及过程。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联网核对。省教育厅汇总各高校的拟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委托民政、残联等部门,通过全省联网的信息核对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核对,并出具查询、核对意见。

学院应根据民政、残联等部门出具查询、核对意见,认真核实,对核对发现的问题予以调整,并再次公示5个工作日。

6.建档。资助管理科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评估等级,报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登入《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系统》。同时,将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评估其家庭经济状况

1.学生(或监护人)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要求的情形。

五、相关责任

1.学院和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3.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将作为学院评审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缴交学费、绿色通道等各项措施的依据,对不符合困难认定资格的学生不得享受学院的各项资助。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6.各系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杜绝泄露学生及家庭信息。

7.学生(或监护人)申请政府和学院的相关资助时,应主动向学院提出申请,接受家庭经济状况评估。

六、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