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微信
站内搜索:
最新资讯
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正文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9/03/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不让他们因经济困难而辍学,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广东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9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学费是学院学生资助体系中的一项资助措施,是社会主义办学优越性和教育公平的体现,是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举措。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是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我院计划内全日制专科生。在校期间,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成绩合格(无挂科),道德品质优良,日常表现良好,遵守校纪校规,生活俭朴,符合《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第四条 学院原则上要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对于有条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却无合理理由放弃或拒绝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欠费学生不予办理学费减免。

第五条 已享受国家及省财政政策性资助的学生,已资助金额等于或大于学费标准的不能同时享受学院学费减免,减免学费每年只能申请一次,不能重复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将不予受理。

第六条 学费减免分类及适用对象:

(一)政策性减免

根据教育部及广东省教育厅相关政策规定及我院实际情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减免其学费,此部分经费主要由国家及省财政下拨,不足部分由学院从事业收入中垫支或减免:

1.在我院就读的广东省新时期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家庭子女;

2.应征入伍及退役后在我校就读的学生;

3.其他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规定或学院政策规定予以减免的情况。

(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减免

凡在我院计划内招收的专科学生,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缴纳学费者,可申请特困生减免。符合以下情况者优先考虑给予减免:

1.因父母双方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经济主要来源为救济金者;

2.烈士子女、单亲(非离异)家庭、残疾人家庭子女,同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收入无法支付学费;

3.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房屋全部倒塌或人员伤亡,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难以支付学费;

4.孤儿,无经济来源或收养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支付学费的;

5.学生本人残疾,同时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三章 减免额度及标准

第七条 我院学费减免按照国家规定及申请人实际情况,分为全额减免及部分减免两个等级。按当年学生所在专业学费标准(不包含住宿费及其它杂费)每年减免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在校生总人数2%。

第八条 政策性减免原则上在校期间学费全免。特殊困难学生减免将结合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学生在校表现、学习成绩、当年已获资助情况等方面因素,综合考评给予1000-3000元相应减免。

第四章 申请及审批流程

第九条 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

属于政策性减免的学生:根据有关文件通知要求提交申请。

属于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减免学生:于每年11月集中办理,学生须根据《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实施办法》相关要求,申请学院困难认定,通过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的方有资格提交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所在系初审

各班级助贷委员收齐本班学生申请材料,根据困难认定实施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及名单提交给年级辅导员或系助贷管理员。教学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进行鉴定,将通过鉴定的名单报学院学生处资助管理科。

(三)学生处资助管理科复审及公布

学生处资助管理科按照申请条件审查相关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并对通过复审的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不符合条件或无法提交证明材料的,审查不予通过。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院从事业收入提取一定经费用于学生减免学费,减免款项专款专用,减免学费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处、财务处和各系负责减免学费的相关工作,同时接受学院纪检、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费减免不发放现金,学生获得减免学费资格后减免款项将直接抵冲学生应缴纳的学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已获得减免的,学院有权令其全额退还曾减免的所有费用:

(一)因违法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且尚处于处分期内的;

(二)在校就读时间超过学校学制年限规定(不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时间);

(三)生活铺张浪费、超出正常消费水平;

(四)正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不具备申请减免学费的资格;

(五)学习不努力,成绩有挂科,经常迟到、早退、旷课;

(六)发现有使用违禁电器行为的;

(七)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

(八)经学院规定其他不适合减免学费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