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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学生处资助管理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8/08/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党和政府对成绩优异,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的奖励措施,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其宗旨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是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联合设立的一项重大措施。根据财教财教〔2007〕90、91、9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

的资助形式和标准

第二条 国家奖\助学学金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三种形式。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全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由广东省教育厅学生助学管理办公室根据相关制度下达分配指标。为了使国家奖、助学金发挥更大效应,合理分配各项奖、助学金资源,让更多的学生受惠,因此学院规定: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兼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只取最高等级,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可以同时享受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享受的奖助学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8000元。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

的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及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思想境界高尚。

2、诚实守信,自觉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不良嗜好。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原则上上学年成绩排名及综合测评排名均达到班级或专业总人数5%以内有资格申请,各方面特别优秀但排名超出5%-10%内的,需提供相关获奖证书并经系部同意特别推荐)

4、有较高的感恩意识,积极参与感恩实践活动,同等条件下,经认定,参与感恩实践活动工时多者优先。

5、积极锻炼身体,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身体健康。

6、申请对象:大二、大三成绩优异,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有正式学籍的在校普通专科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对象及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成绩排名及综合测评排名均达到班级或专业总人数30%以内有资格申请;各方面特别优秀但排名超出30%-50%内的,需提供相关获奖证书并经系部同意特别推荐)

5、经学校评估认定:上一学年家庭经济状况等级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的学生方有资格申请。

6积极锻炼身体,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身体健康。

7、申请对象:大二、大三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普通专科学生。

8、有较高的感恩意识,积极参与感恩实践活动,同等条件下,经认定,参与感恩实践活动工时多者优先。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及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各科成绩合格。同等条件下,当年综合测评排名及成绩排名(新生按高考总分排名)在班级靠前及在各项比赛、竞赛中获奖的优秀学生或有突出贡献的学生干部可作为优先考虑条件。

5经学校认定:本学年家庭经济状况等级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的学生方有资格申请。

6、积极锻炼身体,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身体健康。

7、申请对象:全院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专科学生。

8、有较高的感恩意识,积极参与感恩实践活动,同等条件下,经认定,参与感恩实践活动工时多者优先。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国家奖、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1、在校期间,受过校纪处分或治安处罚者;

2、不认真努力学习,学年内有2门以上课程补考者不得申报国家助学金;有补考课程者不得申报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3、不遵守院系考勤管理规定,经常旷课、迟到、早退者。

4、被发现在宿舍使用大功率违禁电器者。

5、日常生活铺张浪费,有抽烟、酗酒、赌博、恶意拖欠学费等不良行为者。

6、提供虚假信息、有隐瞒、欺骗等不诚实守信的行为者。

第四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组长: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副组长:学生处处长,成员:各系党总支负责人及学生处经办人员。

职责:全面领导、组织和管理我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召开专门会议传达、布署上级部门下达的有关国家奖、助学金任务及要求,向上级部门汇报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情况,处理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系评审工作小组及职责:

组长:各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成员:学工秘书及各年级辅导员。

职责:根据领导小组下达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负责组织本系国家奖、助学金的宣传、教育与评审工作,组织对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审核、认定工作,签署认定意见,向学院推荐国家奖、助学金初审名单,处理本系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落实学院下达的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任务。

第十条 年级评议小组及职责:

组长:各年级辅导员,成员:各班班长及学生代表。

职责:根据系评审工作小组下达的指标及要求,组织本年级国家奖、助学金的宣传、教育与评审工作,组织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审核认定工作,签署困难认定意见,考察了解申请人的学习、生活及在校表现情况并给予综合评价,向所在系推荐本年级国家奖、助学金初审名单。

第十一条 班级评议小组及职责:

组长:各班班长、成员:班委成员、学生代表。(班级评议小组人数必须达到全部人数10%以上)

职责:根据年级评议小组下达的指标及评审工作要求,组织本班级学生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人日常学习、生活及表现进行考查了解,召开班级民主评议会推选候选人,向所在年级推荐候选人名单。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

的申请和评审流程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每年9月份开始受理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同时申请困难认定。

第十三条 班级评议:各班级评议小组根据下达的评审通知要求和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对申请人资格进行筛选,组织召开班级民主评议会,了解考察申请人学习、生活和在校表现情况,经过班级全体学生投票表决,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向所在年级评议小组推荐,并将候选人申请资料整理上交年级评议小组。

第十四条 年级评议:对各班级推荐的候选名单进行初审,审核候选人学习成绩排名、综合测评排名、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及在校表现情况,确定初审名单,填写初审意见收集和整理有关评审材料并提交系评审小组审核。

第十五条 系评审小组审核:对各年级提交的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于10个工作日内依据评审条件,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确定本系初审名单,进行全系范围公示3日,接受师生监督,及时处理评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投诉,组织并指导被提名的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六条 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学生处资助管理科在5个工作日内对各系提交的名单及材料进行复审,并核查困难认定结果,复审合格后提交领导小组审批,之后将评审名单在全院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全院师生监督举报,审查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性,及时处理评审过程出现的问题,对各系评审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公示结束后,签署评审意见,撰写评审工作报告,并将评审名单及资料上报广东省学生助学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每年连续申请。

第六章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八条 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在接到我院上报的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获奖学生备案名单后,将资金全部拨付我院,学院收到相关款项后,将立即组织发放。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院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由学院按10个月计发,直接打入学生的校园卡账户,未缴清学费的学生也可将国家奖、助学金用于缴交学费。

第七章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

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实行公示制,评审名单将在学院公榜并在学生处网页上公布。学院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掌握评审条件,严格履行评审程序,自觉接受师生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评选过程中,若有问题和建议,可及时向各系党总支和学生处反映,各有关部门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于2018年8月修订,从2018年秋季学期起开始实施。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2018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