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营造积极向上、争先创 优的育人环境,促进优良学风、校风建设,培养学生德、智、 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三好学生”的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和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 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专业知识扎实,成 绩优良,获得学校二等奖学金以上(含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 金);综合测评中德育智育在班级前40%。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学校,关心 集体,作风正派,举止文明,并起带头作用。积极带头参加社 会实践及各项公益活动,志愿服务达到一定服务时长。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开设的体育课 成绩达到80分以上或体测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五)劳动教育须完成学年规定的学分。
第四条 评选时间
每年评选一次,每年秋季学期进行,在上一学年的学校奖 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评审的基础上评选“三好学生”。
第五条 评审办法及审批程序
(一)学校成立“三好学生”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评 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部 长任副组长,校团委、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部,负责统筹全校“三好学生” 评审工作,审核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 校校长办公会审议。
(二)各二级学院相应成立“三好学生”评审小组(简称 评审小组),由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人任组长,班子成员、辅 导员、若干名学生代表为组员。负责组织评优具体工作,接受 学生个人申报,在学生综合测评和鉴定的基础上,严格筛选, 确定初评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第六条 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条件者,经核实 后取消其“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第七条 学校向获评“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的学生颁发荣 誉证书。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三好学生”及奖学金评定办法(2020年修订)》(粤松 院发〔2020〕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