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助〔20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按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工作流程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六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七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八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九条 坚持集中认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如遇特殊原因,学期内可做调整。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包括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残疾学生、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七)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因素。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一)属于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
(三)属于公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
(四)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五)学生本人残疾或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六)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八)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比较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的;
(二)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四)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第十三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四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工作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年级评议小组四级资助认定机构组成。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主要由审计工作部、学生工作部、教务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检查和监督学校学生资助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工作组设在学生工作部。职责包括:
(一)制定工作实施办法。
(二)组织认定。组织二级学院开展资助宣传、学生申请、民主评议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实施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交叉审核。
(三)认定复核。依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进行全面复核,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二级学院;落实信息公示、建档、信息上报、档案管理;设立校内学生资助项目。
(四)培训宣传。加强全校学生资助工作人员资助政策和操作业务的培训与纪律教育。
(五)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二级学院开展学生资助工作指导、检查。
(六)受理投诉、举报,及时妥善处理各类学生资助问题。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由学院领导为组长,由辅导员、纪检委员、教师代表、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10人。具体职责包括:
(一)培训宣传。开展学生资助工作纪律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和操作业务培训。
(二)开展认定。开展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状况,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工作,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提出困难等级建议;视情况组织院内交叉审核;提请本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第十八条 年级评议小组成员以年级为单位,由辅导员、班主任、班委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10人。成员名单应在年级范围内公示。具体职责包括:评议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和日常消费等情况,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初步认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监督小组。以年级为单位,成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监督小组,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议、公示等,及时向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或纪检室报告评议或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向本年级师生公布监督情况。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告知、申请、认定、公示、存档等环节。
(一)告知。每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表1);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学生资助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二)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相关佐证材料详见附表2)。
(三)认定。(1)年级评议小组评议。新学年开学时,年级评议小组回收学生或监护人填写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佐证材料,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见附表2)进行分析,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经年级评议后,初步认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在本年级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2)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依照职权对年级评议小组提出名单进行审核。初步认定结果在二级学院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工作组复核。(3)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工作组复核。学生工作部组织二级学院之间交叉复核,确定并汇总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和困难等级实行年级、二级学院、学校三级公示制度,线上和线下同时进行。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困难等级等必要信息,但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内,师生如有异议,可向二级学院提出。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师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部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接到复议申请、投诉、举报,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师生可以要求复查相关资料和系统信息,如诉求属实,应予调整。
(五)存档。学校将最后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公示材料等纸质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纸质档案,电子档案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应主动、及时、如实按相关要求向学校提交申请材料。如发现并核实存在以下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的;
(三)学生日常消费与其家庭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四)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若出现上述情形,一经查实,学校有权终止其受助资格,对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二级学院发现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核实后应及时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应重新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二级学院应及时报学生工作部,并做出困难等级建议,学生工作部应重新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及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排查,对于不愿提供必要证明材料或自愿放弃资助的学生,学生本人作书面说明并签字,提交至学生工作部留存备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如国家、广东省资助政策有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实施办法》(粤松院〔2018〕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