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工作内容应是辅助性、临时性、机动性的工作,应符合工作岗位的实际需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应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作为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服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通过组织勤工助学活动,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二)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优先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三)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五)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经严格审核把关后,纳入学校管理;
(六)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在资助管理科领导下负责实施勤工助学的岗位管理、监督考核、工资发放、评优表彰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八条 设岗原则:
(一)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根据预算情况及各部门工作实际统筹安排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三)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九条 岗位类型: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参与日常行政事务工作的学生等均视为固定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向学生工作部申请设立。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管理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一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可进行岗位招募。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部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应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四条 校内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按韶关市当年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六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聘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聘用程序
(一)需求统计:校内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二)定岗定编:学生工作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勤工助学岗位及名额;
(三)信息发布: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发布招岗信息;
(四)自愿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五)录用排班: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汇总报名信息,建立信息库,重点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八条 为保障学生学习时间,原则上每名学生在1个学期内只能被1个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聘用,但可应聘勤工助学临时岗位。
第十九条 未经学生工作部审批并且未在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备案,用人单位私自聘用学生的,不予发放工资。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部每学期面向上岗学生和用人单位进行一次双向工作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监督整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工作纪律的行为,或者有不诚信行为,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勤工助学信息和服务,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二)参加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了解工作性质。
(三)获得合法的劳动报酬,获得表彰和奖励。
(四)拒绝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五)拒绝参加与部门工作性质不符的劳动和侵犯个人民族风俗习惯的劳动。
(六)提出退岗申请或者换岗申请。
(七)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诉并得到合理保护。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学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工作纪律。
(二)服从学生工作部统一安排,参加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三)诚实守信,不得出现虚假签到或者报名双份岗位等情形。
(四)恪尽职守,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及时履行请假手续。
(五)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时,自觉维护学校形象和学校荣誉。
第二十四条 违纪违规行为处罚规定:
(一)经用人单位核实确有迟到早退行为的,扣除当日工资。
(二)经用人单位核实确有虚假签到行为的,取消学期内勤工助学资格。
(三)对于兼任勤工助学双份固定岗位的学生,应进行必要提醒并选择一个岗位继续勤工助学工作。
(四)对于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可酌情处罚。
第八章 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和评价。
(二)对于因学生个人原因退岗的,可以提出补招申请。
(三)对于表现优异的学生,推荐参加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配合学生工作部如实统计岗位需求。
(二)组织必要的岗前培训,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三)负责学生的考勤工作,根据劳动时间、完成的质量和遵守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留存学生到岗考勤记录,每月按时上报工作量。
(四)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五)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与部门工作性质不符的劳动和侵犯个人民族风俗习惯的劳动。
(六)充分发挥资助育人功能,注重学生思想引领、素质拓展与能力培养。
第九章 评优表彰
第二十七条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倡导和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培养学生克服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在全校树立一批“自立自强,励志成才”的先进典型,学校每年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设置“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项。
第二十八条 评优报名阶段,自荐与推荐相结合,勤工助学岗位人数的约10%可获得“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学生工作部在全校范围宣传表彰,树立先进典型。
第二十九条 被评为“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学生,由学生工作部授予荣誉称号和奖励。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如国家、广东省资助政策有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原《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