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高校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其目的在于帮助学生树立劳动观念、节俭意识,培养学生的自主、自立、自强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同时,通过学生自己的劳动取得相应报酬,缓解家庭经济困难,使他们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学院成立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机构设在学生处,由分管学生工作学院领导指导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学院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条 院学生处资助管理科负责学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协调、组织和审定,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批准;负责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岗位和督促用人部门提供勤工助学的必要的保障。
第四条 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将建立困难学生档案,积极引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章 参加对象
第四条 勤工助学申请对象:
1、本院在校身体健康的学生。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
3、思想品德好,勤奋好学,努力向上,学习成绩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或有突出特长且要求参加勤工助学的在校生。
5、有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原则上取消参加资格。
第三章 勤工助学的内容及申请程序
第五条 勤工助学的主要内容:
1、建设和美化校园的各种课余服务性劳动。
2、为学院内其他各部门提供服务性的劳动。(对于学院内其他部门要求提供的服务性劳动,应事先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认可)
3、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认可的与院外有关部门联系的服务性劳动。
4、参加图书馆、饭堂、教学楼、资料室等服务性活动。
第六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程序:
1、学生本人每学年的九月份向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出勤工助学申请,并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由学生处资助管理科审批备案;
2、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学习成绩进行审核,再根据申请人数,岗位数量和类别及学生本人特长等情况,按“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竞争上岗”的原则统筹安排全院勤工助学劳动岗位。同等条件下,品学兼优、家庭贫困、能吃苦耐劳者优先安排。
第四章 勤工助学的管理
第七条 对已录用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要求:
1、学生应以学习为主,参加勤工助学必须限于课余时间和节假日,不能因参加勤工助学而旷课,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对学习成绩差,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须停止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
2、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且工作态度端正,责任心强,讲究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3、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工作有关协议及各项义务,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八条 对已录用学生的考核:
1、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用工部门要对其进行检查、督促、考核,结果次月第一周内及时反馈到学生处资助管理科,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根据学生处资助管理科提供的信息进行评比。成绩记入本人勤工助学档案,每月评比一次,评比结果作为续聘、付酬、奖惩依据。
2、每学期末学生本人进行勤工助学总结,用工部门对其表现进行鉴定。
3、学院在各种评先、评优工作及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评比中,对参加勤工助学表现良好的同学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学年内不得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已参加的,取消资格:
(1)、违犯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2)、有挥霍浪费、大吃大喝等与自身经济实际不相符行为的;
(3)、学习不努力,一学年内有两门及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的;
(4)、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编造家庭经济困难的;
(5)、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劳动纪律差,屡教不改的。
(6)、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第九条 报酬的核定和发放:
1、学生处资助管理科根据各用工单位每月提供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考勤及考评表,与用工单位协商确定所支付的劳动报酬。
2、每月根据学生用工单位的考核结果计发报酬;每月第一周发放上一个月的劳动报酬。
3、学院内勤工助学岗位时薪13元/小时,每周工作量不超过8小时(除特殊情况外),每月勤工助学小时控制在40小时以内。
第十条 严禁学生私自以勤工助学的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违反者将依据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因考试不及格,应及时向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出并停止岗位劳动,若因其它原因想停止勤工助学的,可提前一周向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交书面申请,经学生处资助管理科批准后方可停止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所获的劳动报酬,用于补贴本人生活、学习所需,不得用作其他铺张浪费性消费,违者将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十三条 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调换勤工助学岗位及人员。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是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住宿学生必须在晚间21:30时前回宿舍。
第十五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或有突出贡献的学生, 学院每年度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〇年八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