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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三好学生”及奖学金评定办法

来源/作者: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09/09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三好学生”及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了激励我院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优秀人才,根据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是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第二条 “三好学生”的评定和获得奖学金的条件

(一)“三好学生”及享受奖学金应根据该学年学生德、智、体、美综合测评的结果,结合单科学业成绩,按在校学生总人数10%比例评定发放。

(二)“三好学生”分为:学院“三好学生”标兵、院级“三好学生”、系级“三好学生”。

(三)奖学金分为:

一等奖学金:2000元;

二等奖学金:1200元;

三等奖学金: 600元。

(四)学院“三好学生标兵”:在综合测评总分名列本班前5%、单科成绩均达90分以上的同学中评选,获奖人数占全院学生人数的1%,同时获得一等奖学金。

(五)学院“三好学生”:在综合测评总分名列本班前10%、单科成绩均达80分以上的同学中评选,获奖人数占全院学生人数的3%,同时获得二等奖学金。

(六)系级“三好学生”:在综合测评总分名列本班前20%、单科成绩均达70分以上的同学中评选,获奖人数占本系总人数的6%,同时获得三等奖学金。

(七)对于有突出表现,为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学生或表现良好的学生干部,如果有一科课程不合格,且不合格课程分数不低于正常评定成绩3分,其“三好学生”与奖学金评定由各系申报并出具相关推荐材料,学生处视其具体情况审定。

(八)大一年级参评学生要求英语和计算机等级成绩合格。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该学年度“三好学生”的评选及享受奖学金;

(一)该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以及在留校察看期间的学生。

(二)德育测评分(满分30分)低于24分。

(三)所学课程(指必修课、选修课)有不及格者。

(四)该学年度有旷课行为者。

(五)第二学期没有参加或没有通过大学英语统考者(该成绩影响且只影响该生一次奖学金评定)。

(六)体育不合格者。

(七)一学期受到两次通报批评的宿舍全体成员(含毕业班)。

第四条 评定办法及审批程序

(一)采取综合测评的办法对学生的德、智、体各方面进行全面考察。

(二)各系根据各班的综合测评排名和成绩,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比例,初评出各级“三好学生”后,将名单、审批表以及其他材料送学生处审核后,全院公示,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审批表归入其本人档案。

(三)各系按班级成立评选小组,成员为:各班班长、团支书、普通同学3—5人。评选小组负责综合测评的评分和“三好学生”的评定工作,年级辅导员负责指导把关。

(四)学院“三好学生标兵”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取消其学院“三好学生标兵”称号,收回荣誉证书。

第五条 评定时间

(一)“三好学生”及奖学金评定每学年评定一次,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份;第三学年表现作为优秀毕业生评定依据,不评定“三好学生”。

(二)获得学院“三好学生标兵”和“院级三好学生”的,由学院表彰并对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学院一次性发放相应等级的奖学金。

(三)茯得“系级三好学生”的,由各系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学院一次性发给相应等级的奖学金。

(四)在同一学年中,如同时获得“三好学生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只发放“三好学生”荣誉证书,奖学金只取其中高的一项发放,不兼得。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于2015年7月修订,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