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优秀毕业生评定办法
为了促进我院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更多更好的优秀人才,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校全日制应届专科毕业生均可参加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应符合下列评选条件之一:
(一)在校期间获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共两次以上,第三学年毕业作业(含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社会实践报告等)成绩良好(或80分以上)。
(二)在校期间一次获得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第三学年成绩达到三好学生标准,毕业作业(含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社会实践报告等)成绩良好(或80分以上)。
(三)对于那些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学兼优,只因本人身体缺陷等不可克服的客观原因致使达不到“三好学生”标准,而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在校期间无补考课程,且只有一门主课或两门选修课的成绩在80分以下、70以上,其他课程均在80分以上的毕业班学生,也可推荐为优秀毕业生。
(四)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应为学院及以上单位表彰授予的荣誉称号,不含系部、校内学生组织表彰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一)在校期间受过处分者。
(二)在校三年中有补考课程。
第四条 在校期间有突出表现,曾经对学院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毕业班学生,条件可适当放宽,可推荐参加优秀毕业生评选,报学院审批。
第五条 评选程序和奖励办法
(一)由辅导员按照评选条件提名,在征求本班同学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推荐,经系学工组和系行政联合审定,送学生处审核后,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人数控制在参加评选学生数的3%以内,特别推荐人数不含在3%之内。凡同一学年获得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两种称号的只能以其中一种称号计算。
(三)优秀毕业生经审批后全院公示,审批表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发给优秀毕业生证书和给予1000元奖金奖励。
(四)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在每年的5—6月进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于2010年7月修订,自2010年秋季学期起开始执行。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年七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