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试行)
为了维护我院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对我院学生学籍管理制定如下细则:
第一章 入学和注册
第一条 经我院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要求者,由学院依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新生注册取得学籍后,应登陆学院学籍管理平台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个人的学籍电子注册信息。
第三条 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学院医务所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同意,报学院领导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应立即回家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无故不按时离校回家治疗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出的最近半个月内本人体检“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医务所或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同下一年级学生报到、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学年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具体做法是:
(1)学生入学时,持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到财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再到所在系办理报到手续并注册,未交清应交费用的不予注册。
(2)各系在报到期内,应及时通过学院学籍管理平台对已返校的学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以便学院各部门及时掌握学生的返校情况,同时在一周内对所有在籍学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3)凡需补考尚未确定是否升级的学生,也应在注册期内到所在系报到,但须待补考完毕,确定是否升级、留级、试读后,再办理相应注册手续。
(4)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费者,持有关证明向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可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方法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七条 考核课程的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1)凡跨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又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单独设置的实验、实习和其他实践教学环节,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3)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八条 公共体育课和军事课为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应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经本人申请,由教务处安排重修。无故缺课不及格的,不能补考,应重修。
因病残等身体特殊原因不宜参加正常公共体育课学习的学生,不能免修体育课,可由本人申请,医务所证明,并经系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由公体教研室安排随班听课,在体育教师指导下进行力所能及的保健活动。其公体课成绩由公体教研室和任课教师根据具体情况评定。
第九条 学生自学某课程,经本人申请,教务处组织考核,成绩达到80分以上的,可以免修。免修申请、考核和审定,一律在上一学期考试期间进行,成绩注明“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课程的成绩记载。
政治课、体育课、军事课以及实践课,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教育批评,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或缺课(经批准免修或免听的除外)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由教务处视其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或重修。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独立完成作业并按时缴交作业。缺交作业(习题或实验报告)次数累计超过某门课程一学期作业总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并由教务处视其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或重修。
第十二条 每门课程考试前,各教学系、任课教师和教务处要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具体做法是,各任课教师将学生的出勤及作业情况书面交所在系教务员,系教务员根据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学生是否具有考核资格,汇总情况后,向教务处做书面汇报,由教务处审查核实,凡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擅自参加考试,其成绩无效。
第十三条 获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参加考核,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应事先向本系申请,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一般在该课程补考时间内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考核有不及格课程,按下列规定补考和重修:
(1)凡学生考核不及格课程(未达退学条件者),在下一学期开学后进行第一次补考,个别实践性课程及其他因故不能补考的课程可另外安排合适的时间进行。
(2)第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在毕业前可进行第二次补考。
(3)最后一个学期(毕业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只在学期末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但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在校期间不再另行安排补考,毕业一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可补作和重修。
(4)补考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集中进行,补考课程按补考实际成绩记分,并注明“补考”字样。
未经教务处同意的补考,成绩无效。
第十五条 凡擅自缺考或违反考场规则,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取消第一次补考机会,只在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
对违反考场规则及考试作弊的学生,由教务处提交考试违纪、作弊情况,学生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院领导审定后进行严肃处理,任何人不得干扰这项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为主要依据,采用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具体表现的评语,对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及其他方面犯有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升级与跳级
第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课程,达到升级条件,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如学业成绩特别优秀,本人申请跳级,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按照跳越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有试验课的专业需提交主要课程的实验报告),主要课程成绩达到八十分以上,其他课程及格者,经教务处审核,报学院批准后允许跳级。学生申请跳级,须于学期末考试前提出。
第四章 试读、留级
第十九条 一学期有两门课程补考不及格者,须跟原班试读,试读期为一学期。
第二十条 一学期有三门(含三门) 或累计四门(含四门)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应留级复修。
第二十一条 在试读期间,新增补考不及格课程两门又不够退学条件的,应留级复修。
第二十二条 够试读条件的学生愿意留级的可留级复修,但留级须在学年结束后进行。
第二十三条 试读生、留级生在试读、留级期间,凡考试作弊或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或试读、留级期内的停学期间有不良表现者,作开除学籍处理。
第五章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与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方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校或别的专业学习者;
(3)经校方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所在系(专业)同意推荐,系主任签署意见,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2)学生转系(专业)的手续,在学期开学前办理。
凡经同意转系(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根据情况编入合适年级学习,学生本人不得指定转入某一年级。
学生转系(专业)后,必须按转入系(专业)的学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方可毕业。
(3)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申请,所在系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查同意,报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并经由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广东省教育厅批准后发文通知转出、转入学校,并抄送转入学校当地公安部门,学生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4)学生跨省转学,由本人申请,所在系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查同意,报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报广东省教育厅批准后,由教务处将材料连同上级批件致函至拟转入学校联系,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主管高教部门和学校,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5)转系(专业)与转学工作是一件严肃认真的工作,凡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被接收的转学生,学校一律不予承认学籍。本校范围学生转系(专业)未经教务处审批者,不承认其转系(专业)的学籍。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系(专业)一次。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考虑转系(专业)、转学: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2)转出与转入的专业不同大科类者;
(3)无正当理由者。
第六章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4)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因故休学,一般应由学生本人到所在系领取并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经学院医疗部门签署意见),经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由学生处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获准休学的学生,必须从接到休学通知书之日起在一周内办好离校手续,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或停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到学生处、教务处办理复学申请手续。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没有原专业的,经教务处批准,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原则上不得提前复学。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医务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要求复学的学生,在休(停)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4)休学学生在休学之前已取得的合格成绩在复学后均有效。从复学之日起按新编入年级相关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读。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籍予以退学:
(1)一学期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补考不及格者;
(2)累计有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补考不及格者;
(3)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4)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5)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6)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7)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8)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9)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10)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本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
(1)在校学习期间结婚未通知学校且行为不检点,造成恶劣影响者,作退学处理;
(2)一学期旷课五十学时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旷课时数计),作退学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3)在校期间考试两次作弊者,作开除学籍处理;
(4)在校期间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代考一次,作开除学籍处理;
(5)按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必须开除学籍者,作开除学籍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先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再由教务处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诊断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或有其他严重疾病(含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或所学课程学习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由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制发。
(4)学生接到退学通知书后,于通知之日起二周内办好退学手续离开学校。
第八章 肄业、结业与毕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劳动和健康等),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体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学院按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规定,每年7月毕业生工作完成后,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的电子注册信息报送“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学生实名注册后可查询个人的学历电子注册信息。
第三十五条 学生没有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且所学绝大多数课程合格者可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所学课程学习成绩证明。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习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1)经过各次补考(规定只允许补考一次的经过一次补考)仍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但未达到退学条件者;
(2)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成绩不合格者;
第三十七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同属第三十六条各款情况在德、智、体某一方面不及格而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结业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补考(补作)一次,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属毕业实习不合格而结业者,在工作后一年内(不少于一学期)持本人工作单位所属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证明来校申请,经学院审查属实,可换发毕业证书。
上述换发的毕业证书要注明换发时间,其毕业时间从换发时间算起,并与该年应届毕业生一起上报电子注册信息。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教学管理委员会提议并指导进行,由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二年三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