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学费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学生学费(含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代收费,以下简称为学费)收缴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依法缴纳学费是大学生的法定义务,学生应当提高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观念,主动、及时、足额地缴纳学费,不得拖欠学费。
第三条 学院对学费的收取,坚持依法收费、规范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四条 学院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院及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校内进行公示,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各界以及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普通专科、成人教育等各类学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院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学费进行管理以及对收费工作进行组织与协调。各系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和协作意识,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学费的收缴工作。各系要加强对学生进行依法缴费教育和诚信教育,督促学生依法、及时和足额地缴纳学费。
第七条 财务处代表学院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执行。未经学院批准或认可,学院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另立名目,自行收费。
第八条 各系为学费收缴工作的责任主体,系党总支负责人全面负责学生学费的收缴工作。各系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成立收费工作小组,全面落实学生学费的收缴工作,辅导员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费及时、足额收缴。系党政领导、辅导员应随时掌握所辖班级学生的学费缴纳情况,做好欠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督促工作,要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和联系,并定期将学生欠费情况告知家长。学费收缴情况直接与系党政领导、辅导员经济利益挂钩。
对收费工作组织、管理不力的系及有关职能部门,学院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在学院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 教务处统一规范全院教学班级名称、编号、学生学号,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数据。在每个学期开学后十五日内,由学生处向财务处提供学生学籍变动及学生宿舍调整名单。
第十条 财务处在收取学生费用时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所有办学收入必须纳入学院财务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三章 学费的收缴
第十一条 学生学费按学年收缴,采取委托银行代扣、汇款、现金缴费等收费方式。学生要在每学年报到注册前缴清该学年所有费用,并妥善保存收费凭证,以便日后核对。学生因保管不善而遗失或毁损缴费票据,财务处不予补办。
第十二条 新生收费工作
(一)财务处与指定银行联系设立新生缴费银行帐户,并将帐号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学生。学生根据通知书规定的缴费数额和缴费要求在当地银行将学费存入学院帐号。
(二)招生办须在新生报到前15日内,将准确的新生信息提供给财务处。
(三)财务处在新生报到注册时组织银行和系协助收费人员分系进行现金缴款收费。
(四)新生须在报到时一次性缴清第一学年学费。无特殊情况,凡未足额缴纳学费的新生,学院暂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在校生收费工作
(一)每年11月前,财务处与指定的银行联系,为每位新生设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
(二)学生处于暑假前将新学年学生应缴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各系,学生须在新学年报到注册时缴清费用。
(三)学生在新学年开学报到前一周,将学费存入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各系做好应缴费明细表报财务处,由财务处联系银行进行学费代扣。
(四)学生也可在新学年开学报到前一周,将学费汇入学院缴费帐号,到校后将汇款回执交辅导员登记,由辅导员汇总后报财务处。
(五)学生也可自带现金,报到时直接到财务处缴费。
第十四条 缴费时间
(一)新生按照学院“新生入学通知书”规定的缴费时间、学费标准、缴款方式一次性缴清第一学年应缴学费。
(二)全日制在校生在每学年开学报到注册的两周内将本学年应缴学费全额缴清。
(三)成人继续教育的各类学生在每学年开学报到注册的两周内,按照学费标准、缴款方式一次性缴清一学年费用。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休学后复学者,按照以下情况办理
(一)本学年已缴清学费者,若在本学年内因故休学,并转入下一年级复学的学生,其收费按复学所在年级的标准执行,但应增缴重复学习时间部分的学费和住宿费。
(二)本学年已缴学费,中途(不分学期)因故休学,复学并就读于本年级的学生,不再收取学费。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时间按实际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计算。应缴费用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有关复学手续。
第四章 学费缓交
第十七条 为贯彻和体现以人为本原则,允许家庭经济特别贫困的学生申请缓交学费。
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缓交学费:
(一)本人为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长大者;
(二)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残疾人且家庭经济贫困者;
(三)父母双方或一方已故且家庭经济贫困者;
(四)烈士或荣誉军人子女且家庭经济贫困者;
(五)父母双方下岗且无正常家庭经济收入者;
(六)因受自然灾害致使家庭房屋倒毁、或家庭成员伤亡、或当年严重失收者;
(七)家庭成员患重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致使家庭经济贫困者;
(八)因其他特殊原因致使家庭经济特别贫困者。
符合以上条件,但已享受以上相应方面的资助或已享受社会人士、组织、单位给予资助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一年级新生申请缓交学费,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且没有受到相应资助的学生,在报到注册时到系新生报到接待点领取缓交学费申请表,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申请缓交的款项与金额、申请缓交的理由以及缴纳的期限,提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或家庭经济困难的有效证明。《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一式三份,系、学生处和学生本人各执一份。
(二)审查。辅导员、系主管领导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学生处。
(三)审批。学生处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缓交条件者予以审批。并将签字批准的《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缓交学费汇总表》送交财务处和相应系。
第十九条 老生申请缓交学费,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且没有受到相应资助的学生,在开学后一周内到系学工办公室领取缓交学费申请表,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申请缓交的款项与金额、申请缓交的理由以及缴纳的期限,提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收入状况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有效证明。《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一式三份,系、学生处和学生本人各执一份。
(二)评议。辅导员召开学生党团组织负责人、班委负责人和同学代表会议,对缓交学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及其本人平时消费状况进行分析评议,写出客观的评价意见。
(三)审查。系党政领导召开会议,对申请缓交学费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查,在开学后第二周对符合缓交条件者进行造册登记(一式三份),由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报表和电子文档报送学生处。
(四)审批。学生处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缓交条件者予以审批。并在开学后第三周内将签字批准的《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缓交学费汇总表》送交财务处和相应系。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缓交学费,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在约定期限内缴清有关费用。
缓交学费的期限不超过当年11月30日。
第五章 对欠缴学费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家庭经济特别贫困的学生提供如下途径帮助其解决学费:
(一)申报国家助学贷款;
(二)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三)推荐参加国家、省政府和社会助学金评选;
(四)允许半工半读或休学打工。
第二十二条 欠缴学费的学生在获得国家、省政府和社会的助学金以及国家、省政府、学校和社会的奖学金以后,应当首先用于缴纳欠缴的学费。
系和学生处、学院团委在评选奖助学金过程中,应当动员欠缴学费的学生将获得的奖助学金先用于缴纳欠缴的学费,并协助办理代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办理了学费缓交、申请助学贷款手续、已与学院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协议的学生,在缓交期间和助学贷款未到帐之前,不视为欠费。超过缓交期限而未缴清学费的,视为恶意欠费。
第二十四条 对未办理缓交手续无故拖欠学费、出具虚假困难证明材料及超过缓交时间的学生,学院可以同时采取以下制约措施:
(一)各系向学生及其家长发《催交学费通知书》,并在校园网和公告栏公布欠费学生名单。
(二)各系、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办等部门暂缓办理学生注册、选课及相关手续,取消其考试资格,待其缴清学费后再行补办相关手续。
(三)毕业班的欠费学生,不得参加毕业答辩,超过答辩时间缴费的学生,参加学院下一年组织的答辩。已毕业离校的学生,学院将在校园网公布学生欠费及贷款逾期未还等不良信用信息。
(四)学生毕业时,学院就业指导中心不发放学生就业推荐表,教务处暂缓发放其毕业证书。就业指导中心暂扣学生档案、报到证,由此造成的就业或其他问题,责任由学生个人承担。
(五)不得参加各种奖励和助学金的评定、不得推优及发展党员。
(六)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欠费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七)调整宿舍档次。
(八)停止图书证的使用,停止校园网的使用。
(九)制作欠费情况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并寄发用人单位。
(十)其它有助于收缴学费的正当措施。
第六章 收费信息统计及相关部门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学生报到入学后、考试前、选课前、毕业前等时间段,财务处应及时统计学生缴费情况,并通报各职能处室,以便及时掌握学生缴费情况;同时将各系学生应收款额、实收款额、缴费率以及欠费学生名单和具体欠费金额通知各系,各系应及时核对,在第一时间内将核对有疑问的信息向财务处反馈,及时沟通核实。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处根据财务处及各系核实后的学生缴费情况,结合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缓交学费申请学生情况,确定恶意欠费学生名单,并将名单及处理意见通报给相关职能处室和系,相关职能处室和系根据学生处提供的欠费名单和处理意见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系负责学费的催缴、缓交学费学生的审核、学生报到注册资格、考试资格和毕业答辩资格的审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生按规定留级、休学的,学生处及时将有关信息书面通知财务处,由学生本人凭学生处等主管部门证明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有关学费的补、交、返、调整、清理等相关手续,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