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网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校园网的安全,为全院师生员工提供一个先进、可靠、安全的计算机网络环境,使校园网更好地为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校园网是全院的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连网、信息资源共享,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学院的各级单位、广大教职工和学生。
第三条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自觉维护校园网的安全运行;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四条校园网由学院网络中心统一规划、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管理,连入校园网的计算机用户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校园网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院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必须接受学院网络中心进行的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六条网络中心对校园网内的所有用户有权进行运行监督,并不定期检查所开用户的使用状况。
第二章 网络系统管理
第七条连入校园网的单位和用户必须严格使用管理由网络中心分配的IP地址并自觉承担该IP地址相关的一切费用;网络管理员对入网计算机和用户进行登记并报网络中心备案,由网络中心负责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连入校园网的各单位和用户不允许与其它互连单位私自连网。
第八条除学院网站外,其他部门建设的网站必须经过校园网管理领导小组的批准,申请部门必须承担网站的安全管理等责任,没有经过审批的校内其他网站一律视为非法网站。
第九条未办理入网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私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计算机无论以何种方式入网(IP地址直接连入,通过局域网连入,电话连入)均必须办理入网手续。
第十条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还包括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任何用户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被认为是对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
第十一条校园网实行两级管理,各负其责。网络中心对学院主干网和网络资源进行管理;各处室、系部、专业办公室、教研室等部门管理本单位的网络资源及网络设备。
第十二条校园网络主结点及二级结点单位必须保证节点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有关设备。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非法盗用IP地址及用户帐号。
第十四条凡合法的主机用户,是该主机(IP地址)责任人,其职责是负责该主机的信息安全与网络安全工作;若主机用户调离本单位或离校时,必须到网络中心办理注销手续;自动离职者或长期离校工作学习的用户,必须及时到网络中心办理注销手续,否则该用户所在的单位第一负责人自动成为该IP地址的负责人。
第十五条学院公共机房一律不对社会开放,上网人员必须出示学生证、工作证,机房人员必须记录上网人员身份、上下网时间、机号和机器IP地址。公共机房使用网络的记录要保持一年。
第十六条网络中心必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为了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校园网要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
第十七条网络中心及各系、部开设的服务器必须保持日志记录功能,历史记录保持时间不得低于6个月。校园网负责单位要按照韶关市公安局计算机监察处的要求规定,不定期地检查各开通服务器的计算机日志。
第十八条每年寒、暑假,网络中心将关闭校园网络,假期需要使用网络的用户心须通知网络管理员,每学期开学所有用户须重新注册方可使用网络。
第十九条凡未经网络中心规划设计组织施工的单位和个人私自架设安装的用户,网络中心有权不予连接。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学院网络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全院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建立院、系两级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指定第一负责人,负责相应网络与用户群的信息安全工作,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严格把关,凡涉及国家及学院机密的信息严禁上网。校园网中对外发布信息的www服务器中的内容必须组织各单位领导审核,由单位第一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学院网络安全管理小组审核备案后,由网络中心从技术上开通其对外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网络中心设专职网络安全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网络中心和各入网单位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用户必须对所有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有伤风化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严禁制造和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校园网工作人员和用户如在网上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碍社会治安的、不健康的信息,有义务24小时内报告网络中心或保卫处,及时处理,以防造成更大的影响。
第四章 处 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院将对其提出警告,停止其网络使用;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行政部门或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共产党领导;
(2)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遥言,扰乱社会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的信息资源,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3、盗用他人帐号进行非法通讯;私设或非法使用他人IP地址参与网络活动。
4、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
5、非法进入他人计算机,浏览、篡改、删除、复制信息资料。
6、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7、擅自接纳网络用户,私自架设和连接的单位和个人。
8、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学院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二年七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