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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来源/作者: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09/09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我院助学贷款工作,全面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签订的有关协议,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积极、稳妥、规范、有效地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结合我院实际情况,重新修订《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广东省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助学贷款对象为现就读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三条 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由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通过国内邀请招标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下简称经办银行)。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处长、各系党总支负责人组成,具体由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负责与中标银行指定的基层经办银行联系办理我院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第四条 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按每生每年贷款金额按6000 元的标准计算确定。贷款按用途可分为学费贷款、住宿费贷款和基本生活费贷款。

第二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本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六条 申请助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6、认真学习国家助学贷款相关知识,通过学院组织的国家助学贷款知识考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取消贷款资格。

1、在校期间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2、生活铺张浪费、经常抽烟、酗酒、赌博行为者;

3、为人不诚实、无信誉,发现有隐瞒、欺骗、冒名顶替、恶意拖欠学费等不良行为者者;

4、无心向学,经常迟到、旷课,学习成绩差,两门以上功课挂科者;

5、不认真学习助学贷款知识,国家助学贷款知识考试未通过者。

6、学生家长及本人不积极配合相关申请工作,未按时提交材料,所提交的材料不齐全,填写信息不规范,不正确的。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分配及发放标准

第八条 每年的贷款总额根据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及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下达的额度进行分配,贷款人数原则上按不超过本院当年在校学生总人数的20%,助学贷款原则上只允许申请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申请贷款的学生可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决定申请额度,但不得超过最高限额。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可根据当年贷款总额及申请贷款人数适当调整学生贷款分配额度标准。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及发放

第九条 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采取借款人在校期间按年申请、经办银行按年发放的办法,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1.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每年9月份,在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www.csl.cdb.com.cn/网上注册并提出申请,同时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介绍、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2. 提交年度贷款需求计划:各系统计本系申请助学贷款人数,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提交本系助学贷款需求计划。

3、贷前教育: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申请助学贷款学生进行贷前教育,组织申请助学贷款学生学习助学贷款相关政策及知识,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通过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知识考试方可获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资格。

4、网上审核及材料审核: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审核分为网络系统审核及纸质材料审核。各系将初审通过名单及申请贷款学生详细信息统计汇总提交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复核通过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学生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家长身份证等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 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镇(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以上民政部门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学院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审批。

5.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对审批后的《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十条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1、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根据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系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系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院助学贷款办公室。

2、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根据贷款银行和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3、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接到贷款批复后,通知代理银行为贷款学生建立个人帐户、制作银行卡或存折,并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按学年发放方式,经办银行每学年一次性将学费、住宿费贷款分别划入学院学生学费收款帐户。学费、住宿费贷款直接用于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 在当年助学贷款总额不能满足学生申请贷款分配额度时,学院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将根据学生的贫困程度、学习成绩、在校表现等情况,择优审批确定贷款人选。

第五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十三条 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具体确定贷款的期限,一般为借款人毕业后三至六年,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根据省助学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本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助学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六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归还

第十七条 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借款人可分期还本付息(如学生在校三年都有贷款,毕业当年开始每年12月20日前还当年贷款利息,毕业后第四年的10月20日还清第一笔贷款合同本金及利息,第五年还清第二笔贷款合同本金及利息,第六年还清第三笔贷款合同本金和利息),也可提前还本付息(除寒暑假外,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可于每月9日前在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直接将贷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中等待银行系统自动扣款)。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人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方式和时间由经办银行和借款人商定载入毕业前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及参阅《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须知》。

第十八条 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借款人在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院方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如继续升学等)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应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展期期间的贷款利息除继续攻读学位的外由借款人全额承担;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时间还清本息,又未向经办银行提出展期的,除逾期期间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全额承担外,经办银行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条 借款人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必须严格按还款协议履行还款承诺。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主动联系经办银行办理还款手续的,经办银行可在学院内或相关媒体上公布。经办银行可在借款合同中列入相关务款。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因出国(境)留学或定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七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展期、终止与变更

第二十二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查同意后,由省助学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所在学校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省财政继续贴息。省助学中心及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贷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所在学校必须在学贷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3、借款学生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因参军休学除外)、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妥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复学当月1日。

4、当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且拒不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手续时,自学校向借款学生发出要求其办理有关手续的书面通知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5、借款学生因参军休学的,参军期间省财政继续贴息。

6、学校学籍管理等相关部门未征得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由学校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及风险防范

第二十四条 学院加强对助学贷款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要求所有经办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操作规程,熟悉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及业务知识,加强贷款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学生信用观念和还贷意识,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力度。

第二十五条 助学贷款必须直接划入学院收费账户,学生不得提现金或转入其他帐户。

第二十六条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负责贷款的管理及发放,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七条 学院助学贷款办公室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系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系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三十条 借款人在毕业时仍未偿还贷款的,须与经办银行签定具体还款协议方可办理毕业手续,学院有权在学历学籍网上记录其信用状态,银行或用人单位可通过网上查询。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毕业离校后,应每年九月一日至五日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或贷款银行提供本人情况:如就业、待业情况、联系方式、地址变更情况等,如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还清贷款,应及时通知学院和银行。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在还清贷款后,可凭银行《还款回执》到学院查询还款状况,经办银行将在指定时间内将学生还款清单送达学院进行核对。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要积极做好借款人的追踪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助学贷款的跟踪联系,做好联系记录,建立助学贷款学生多渠道的联系机制,定期将借款人的工作去向、录用单位、通讯方式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确保将贷款信息准确发布给学生,降低借款学生违约的风险。

第三十四条 对于故意拖欠国家助学贷款、不守信用的学生,学院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5、银行将会把学生不良信用信息录入国家个人征信系统黑名单,这将对贷款违约学生今后所发生贷款、购房、购车、出国、留学、创业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信用污点甚至可能伴随终身。

第三十五条 根据“风险分担”原则,我院按照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严格承担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义务 。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学院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与奖励机制,并对各系贷款工作小组和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的工作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对于助学贷款工作管理不善,未履行对贷款学生信用教育,造成未按要求完成助学贷款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发放助学贷款,贷款学生违约率高等情况要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直接影响各系下一年度助学贷款分配名额及相关责任人的津贴。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签订的有关协议及《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而制定,如有冲突,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 2010年秋季开学以后的实施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九条 此前已签订的贷款合同的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年七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