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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作者: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09/09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参加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为做好我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体现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怀。根据《关于将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和《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文及韶人社函〔2013〕342号文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保险类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医保)。

第二条 保险对象:我院全日制专科在籍学生均为参保对象。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统一纳入韶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第三条 投保原则:学院于每年9月—10月为在籍学生办理学生居医保的参保手续,同时,按政策规定,为参保学生办理社会保障卡。

第四条 保险有效期为一年,即次年1月至12月;大学生参加居医保缴费标准:每年每人60元,由学生在每学年缴费注册时一同缴纳,参保学生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时限与缴费期限相对应。

第五条 保险工作的实施:

1、学生处于每年9月—10月前组织各年级学生进行参保工作,各系将当年参保学生名单打印并组织学生签名确认后,由辅导员审核、系党总支书记签字并盖章,电子文档发给学生处,纸质文档由各系自行保存以备查,学生处根据各系上报参保名单进行整理,并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各年级学生名单提交给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同时办理好保险金的转帐手续。

2、新生办理社会保障卡与参保工作同步进行,每年新生报到后须向所在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各系将参保新生的身份证复印件收齐后交学生处,由学生处统一办理社会保障卡和组织新生进行社保卡电子摄像工作。

第六条 保险的理赔手续:

参保学生门诊医疗费用可直接用个人社会保障卡在定点门诊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医务室结算;在韶关市所属市县区域内公立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用个人的社会保障卡结算。

异地就医保险理赔具体手续如下:

1、报案:

(1)、必须再入院三日内拨打0751—6661865或0751—6502690备案,否则社保基金不予发付。

(2)、备案内容为住院时间和病因,入住的医院名称、科别、床号,科室电话等。

2、异地就医返回理赔所需要提供资料:

(1)、学校出具证明。(加盖学校公章)

(2)、情况说明(参保人本人或其家属代书写)

(3)、复印住院病历。(需要加盖医院公章)。

(4)、报销须在出院后90天内提供:

①本人社会保障卡及复印件;②财税部门统一监制的住院票据;

③入院记录和出院诊断证明书;④明细汇总清单原件;

⑤特殊检查报告等的复印件;

⑥未办理异地危急重症病人及外伤参保病人申请报销时另需提供:情况说明(A4纸书写)、门诊病历、急诊抢救记录和住院病历复印件,并加盖所住医院公章;

⑦邮政银行的个人结算帐户复印件和个人的请假单复印件

第七条 下列情况的居医保费用不予理赔

1、擅自外出异地(韶关地区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2、寒暑假、及休学期间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3、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及其它违法违纪和犯罪行为造成的伤害。

4、不符合《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文及韶人社函〔2013〕342号文中规定的门诊诊疗和用药范围的费用。

5、属于遗传性疾病、传染性疾病、自然灾害、故意伤害所引起的伤病如:腋臭、白癜风、汗斑、鼻息肉(慢性鼻炎)、癫痫、心理疾病等;医学美容所发生的费用;进校前已患有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用等。

第八条 保险赔偿标准及赔付比例:

1、学生参加居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缴费一年以上的20000元,连续缴费两年以上的30000元。

2、学生参加居医保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如下:缴费一年以下的,住院费用在三级医院的按40﹪,在二级医院的按50﹪,其他医疗机构的按55﹪;缴费一年以上的,住院费用在三级医院的按45﹪,在二级医院的按55﹪,其他医疗机构的按60﹪。

3、根据学院与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曲江分局协商的意见,学生疾病住院报销应准备两套报销材料,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交由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曲江分局办理学生保险,赔付款到账后,再将盖有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曲江分局公章的复印件交由商业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事宜。

第九条 保险相关责任:

1、各系必须高度重视学生保险工作,作好保险的宣传和组织工作,特别是在组织投保工作中一定要作到按时投保,认真组织,不得有任何错漏,凡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能及时投保、提交资料错误或投保名单漏报的,一切责任由所在系承担。

2、因学生处工作人员造成错误的,由学生处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3、参保学生发生意外或疾病住院的,未及时向学生处或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曲江分局报案,造成保险无法理赔的责任由学生个人承担。

4、参保学生发生意外事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曲江分局负责理赔,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学生个人违反学院规定擅自进行的事故责任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于2014年9月修订,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实施。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四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