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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来源/作者::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09/09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为全国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四有”新人,激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测评的内容由德育、智育、文体三部分构成。其中德育占30分,智育占50分,文体占20分。

第三条综合测评成绩是全面考核学生素质,将作为评选“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季学生干部和推荐就业依据。

第四条实施综合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德育部分(30分)

第五条思想品德占20分。主要表现是:

1、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爱国热情,政治态度,思想自觉性和正确的理想信念、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法纪观念。主要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3、道德修养和日常行为规范。主要包括:处理个人与他人之间关系的方法和艺术,以及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表现。

4、集体观念和劳动观念。主要包括: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的自觉性、积极性,处理集体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态度,等。

5、学习态度和进取精神。主要包括: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学校动机和学校态度,具有奋发向上、积极进取、自强不息、开拓创新的意识,具有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精神。

第六条德育奖励分占10分(各项累计不超过10分)。

1、学生干部的加分标准:

(1)、院级学生组织的正副职、系学生会正副主席和分团委副书记加6分。

(2)、院级学生组织的正副部长、系团分团委正副部长及主要成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党支部委员、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等加4分。

(3)、院系级学生组织的干事、团支部委员、班委、膳委会成员、护校队成员、礼仪队员、学院记者、播音员、小组长、舍长、科代表等加2分。

(4)、学生干部不履行职责、工作马虎、同学反映意见比较多的,经院系测评小组审议通过或辅导员决定,可酌情减1—6分或不加分。

(5)、学生干部任职不满一学年者,按其职务等级分数的50%计算。

(6)、担任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满一年且能履行职责者,除按上述标准加分外,表现突出的,经校系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审定可酌情另加1—2分。

2、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者,省级以上奖励10分,院级奖励6分,系级奖励4分;被评为优秀团员及其他各类先进分子者(授予奖学金的除外),省级以上奖励9分,院级奖励5分,系级奖励3分;同类称号重复获奖的按最高获奖级别计分。

3、所在班级、团支部被评为全国、省级、院级或系级先进集体的,其主要贡献者分别奖励8分、6分、4分,其他一般成员分别奖励3分、2分、1分。被评为文明宿舍的宿舍,宿舍长(每次)奖励2分,宿舍其他成员(每次)奖励1分。同一单位同类称号重复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

4、勇于检举不良行为,受学院、系公开表扬每次分别奖励3分、2分。

5、做好人好事受学院通报表扬的,每次分别奖励2分,系通报表扬的,每次奖励1分。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酌情加分。

6、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表现突出者每次可给6分。

7、积极为班、系、院墙报、刊物投稿并被录用,或积极参加各级宣传工作取得好成绩,每次每篇给0.5分。

8、参加学院、系、班级组织的义务劳动,或志愿服务,每次奖励1分,但累计奖励如超过10分仍按10分计算。

9、义务献血每次奖励3分,参加验血但血检不合格不能献血的仍奖励1分。

第七条德育扣分(各项累计不超过30分)。

1、凡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如参加非法组织、张贴大字报、组织或参加非法游行示威或聚等,视其情节扣20分以上,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处理。

2、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班级活动和规定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准假而缺席,每次扣2分。

3、凡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社会道德规范以及党(团)纪国法,受系通报批评扣2分,受学校通报批评扣4分;受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分别扣20、15、10、5分;受党团组织纪律处分,参照前面纪律处分扣分。

4、在学院、系宿舍内务卫生检查中,一次不合格,宿舍成员每人分别扣1分,拒绝开门接受检查,该宿舍长及其他成员分别扣2分、1分;出现阻挠、谩骂甚至殴打工作人员等恶劣行为的,按第3点加倍扣分。

第三章 智育部分(50分)

第八条课程成绩(含实验、实训、应知、应会成绩)占45分,计算方法如下:

一学年各科考试(考查)成绩之和

——————————————一——×45%

一学年(考查)课程门数之和

第九条智育奖励分占5分。

1、凡在院级以上报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给2分。

2、凡在院系演讲比赛、知识竞赛获奖者每次给1分。

3、凡在系学术讨论会发表论文每篇给1分。

4、凡参加社会实践写出调查报告每篇给1分。

5、通过英语、计算机等统考课程加2分。

6、申报科研课题并获得通过,成果受到院级以上表彰的加5分。

第十条智育扣分(各项累计不超过50分)。

1、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一次扣5分。

2、旷课一节扣1分,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早读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3、凡考试作弊,除在其德育测评中扣分外,在智育中另扣5分。

第四章 文体部分(20分)

第十一条体育锻炼及达标状况:

1、体育锻炼标准达标优10分、良8分、及格6分。

2、坚持锻炼给2分。

第十二条文体奖励分8分(各项累计不超过8分)。

1、参加体育比赛的运动员,每届每项按照国家级、省级、院级、系级分别奖励4分、3分、2分、1分。

2、在各种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院级第一名奖励3分,第二、第三名奖励2分,第四、第五、第六名奖励1分;省级以上获奖者按院级的2倍计分;破记录者按照院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另外奖励10分、15分、20分;系级竞赛获奖者按院级的50%计分。

3、参加文艺演出或竞赛者,每次每项按照系级、院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3分、4分。

4、在文艺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演出者,按照院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鼓励奖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省级以上的获奖者按院级的2倍计分,系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

5、为文娱演出或文体竞赛做服务工作者(含比赛裁判),每次加0.5分,但一学年累计超过8分,仍按8分计算。

6、参加运动队、艺术团(队)训练满一年且表现积极者,院级加4分、系级加2分,只参加一学期的按50%计算。

7、获奖团体项目成员参照上述奖励减半加分。

第十三条文体扣分(各项累计不超过20分)

1、早操缺勤一次扣1分。

2、凡要求统一参加文体活动(包括集训)无故不参加的,每次扣2分。

3、体育锻炼不达标者扣5分。不愿参加体育锻炼且不达标者扣8分。

第五章 综合测评的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综合测评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处负责监督和指导,各系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各系成立系、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1、各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由系分管领导、分团委书记、辅导员、学生会主席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结合本系实际制定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2)、组织部署本系综合测评工作;

(3)、对各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4)、裁决综合测评纠纷,做好综合测评过程中的思想教育工作;

(5)、审定上报综合测评结果和评优材料。

2、班级综合测评小组由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以及2-4名学生代表(有女生的班级至少有一名女生代表参加)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布置安排本班的综合测评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做好综合测评的各项准备工作;

(2)、统计出智育总成绩;

(3)、审核本班学生综合测评各项奖励分、扣分;审议公告和上报综合测评结果和评优结果;

(4)、做好综合测评中的思想工作和与综合测评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在每次班委改选后同时成立,要指定专人负责(原则上由团支书负责),做好日常记实考评工作。负责记实考评的学生,每月统计上报一次,将原始记载材料交系有关教师保管。

第十七条综合素质测评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个人总结和自我测评

每位学生必须按照综合测评三个方面的内容,认真写出一学年的书面总结,按照统一表格实事求是地填写德、智、体三个方面的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注明奖、扣分的原因,并在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审定会上汇报。

2、班级审议和评分

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在听取个人汇报和查阅有关原始材料的基础上,结合学生平时表现进行审议,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别计算出德、智、体的测评成绩,合成该生本学年综合测评总分,排出全班名次。

3、公布

班级综合测评小组经过审查核准后,将综合测评成绩(含德、智、体三个单项和总分以及全班名次)向班级全体同学公布,听取广大同学意见。公告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学生自公告综合测评成绩之日起三日以内,对综合测评结果如有疑问,可以向本班综合测评小组提出,由班级综合测评小组进行复查,并在三日之内作出答复。经过复查,确有错漏的,经过班级测评小组集体复核后,予以更正或增补。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10日以内,班级测评小组应将测评结果进行第二次公布。

(4)评优评奖

班级综合测评结果经系综合测评小组审核以后,根据有关文件和规定评出各类奖项,与综合测评结果一并报系党总支审定。

(5)审批与备案

系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对各班综合测评结果和评优结果进行审定,填写好有关表格及材料后由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学生处审批,进行表彰和存档。

第十八条综合测评时间定于每年十月进行。毕业班于毕业鉴定前完成。

第十九条学生每学年的综合测评结果一式一份在本系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大专生。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规定未够详尽事项,各系可会同学生处商定,并可制定补充规定,报学生处备案。补充规定不得与本办法的原则精神相抵触。

第二十二条综合测评结果归入学生档案。毕业生按其综合测评总分高低排列名次进行推荐就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于2010年七月修订,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开始实施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

二○一○年七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