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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6/04/26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资助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2〕316号)和《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14〕97号),我院专门设立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资助考入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广东省户籍的新生。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由学院从当年事业收入中提取5%用于学生资助工作,其中须安排不低于10%(占事业收入0.5%)用于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资助,若不足以支付当年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申请资助额度时,不足部分可向上级申请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切实解决好广东省生源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就读问题,保障我院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按时顺利入学。

第五条学生处、财务处及各系要协调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的宣传、组织、审核和发放工作,配合学院监察审计处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额度

第六条当年考入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省户籍,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第一学年学费的新生,特别是其中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低收入家庭子女,可以申请新生专项资助。

第七条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缴纳学费。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标准高于6000元的,按6000元的金额进行资助;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应缴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已缴纳部分学费的,按实际所欠学费金额资助。

第八条新生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从二年级起,按国家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

第九条获得新生资助的学生,在同一时间段内,原则上不再享受省级财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助。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设立院级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担任,学生处、财务处及监察审计处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系党总支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

第十一条各系成立系级评审小组:组长由各系党总支负责人担任,学工秘书和辅导员为成员。

第十二条评审小组职责:根据评审条件、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困难认定,确定初评名单并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如无异议,名单确定后填写《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资助情况汇总表》,并将评审名单及材料报送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四章 申请程序与审核

第十三条每年9月,考入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符合申请条件的新生,可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或特殊困难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所在系收到新生资助申请材料后,按《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进行困难认定和评审,评审结果在本校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填写《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资助情况汇总表》,并将评审名单及材料报送学生处资助管理科复审。

第十五条经学生处资助管理科复审合格后报学院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超支部分申请专项资助。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六条财务处根据审批通过名单,从当年已提取的专项资金进行专项资助,转入学生学费账户,用于缴纳学费。

第十七条专项资助超出事业收入0.5%的资金由学生处资助管理科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专项资金拨款,拨款到账后由财务处转入学生学费账户,用于缴纳学费。

第十八条若当年所提取专项资金使用有结余,则结余部分滚存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上年结余部分不纳入下年度专项资金提取额度)。

第十九条已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开除学籍等,取消资助资格,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获得的资助金由学院收回,结转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账目由财务处管理,学生处协助,每年进行绩效评价,接受监察审计处及上级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秋季学期实施。

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