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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来源/作者:李宇珊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09/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厅〔2015〕7号)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签订的有关协议,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积极、稳妥、规范、有效地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广东省财政贴息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助学贷款对象为现就读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三条 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为经办银行(下简称经办银行)。

第四条 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按每生每年贷款金额按8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贷款按用途可分为学费贷款和住宿费贷款。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财务部、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科。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助贷部协助相关业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全面协调管理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业务。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设立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长:各二级学院负责人,成员由辅导员、学生助理组成。主要职责:组织本学院助学贷款的具体工作,做好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发动及培训工作,借款学生资格审查工作,助学贷款申请与审查、合同签订与审查、借款学生诚信教育、还本还息跟踪联系,信贷档案整理等工作。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本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八条  申请助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和住宿费)。

6.认真学习国家助学贷款相关知识,通过学校组织的国家助学贷款知识测试。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取消贷款资格。

1.在校期间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2.生活铺张浪费、经常抽烟、酗酒、赌博行为者。

3.为人不诚实、无信誉,发现有隐瞒、欺骗、冒名顶替、恶意拖欠学费等不良行为者。

4.无心向学,经常迟到、旷课,学习成绩差,两门以上功课挂科者。

5.不认真学习助学贷款知识,国家助学贷款知识测试未通过者。

6.学生家长及本人不积极配合相关申请工作,未按时提交材料,所提交的材料不齐全,填写信息不规范、不正确的。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规模申报及发放标准

第十条 每年国家助学贷款规模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的实际需求情况,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系统申报需求计划,由学校汇总提交,国家开发银行下达的额度,坚持应贷尽贷原则,助学贷款原则上只允许申请学费和住宿费贷款。申请贷款的学生可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决定申请额度,每年最低1000元,最高限额8000元。

第五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及发放

第十一条 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采取借款人在校期间按年申请、经办银行按年发放的办法,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1.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每年8至9月份,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www.csl.cdb.com.cn/网上注册并提出申请。

2.提交年度贷款需求计划:各学院统计好申请助学贷款人数,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系统提交本学院助学贷款规模。

3.贷前教育:各学院对申请助学贷款学生进行贷前教育,组织申请助学贷款学生学习助学贷款相关政策及知识,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通过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知识测试方可获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资格。

4.网上审核及材料审核: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审核分为网络系统审核及纸质材料审核。各学院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系统“申请与审查”进行审查,审查申请贷款学生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网上汇总提交申请名单同时将纸质材料报送资助管理科复查。

5.学生资助管理科复审,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学校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审批。系统汇总提交全校申请名单,整理信贷档案,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的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首次申请贷款学生应提供的材料:

(1)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www.csl.cdb.com.cn注册并提交申请,下载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申请表》。

(2)提交学生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新生提交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3)填写《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无须政府部门盖章)。

2.续贷学生提供材料:

续贷的学生仅需在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www.csl.cdb.com.cn提交申请并填好续贷申明,下载并打印续贷申请表即可。

第十三条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1.各二级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每年10月份)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进行合同签订与审查,审查无误后汇总提交并复核上报。

2.学生资助管理科网上审核并汇总提交。根据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二级学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由各二级学院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校助学贷款办公室。

3.学生资助管理科根据代理银行和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4.代理银行委托支付宝为贷款学生建立个人助学贷款专用账户,并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按学年发放方式,经办银行每学年一次性将学费、住宿费贷款通过支付宝渠道经学生个人账户再统一划入学校学生学费收款账户。学费、住宿费贷款直接用于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五条  在当年助学贷款总额不能满足学生申请贷款分配额度时,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学生的贫困程度、学习成绩、在校表现等情况,择优审批确定贷款人选。

第六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十六条 专科学生申办贷款时,最长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国家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经办银行于每年末将本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助学贷款学生休学的,可在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学籍异动和关键信息变更,变更班级信息(毕业年份将自动关联更改)和贴息截止日,从而在休学期间继续享受贴息

第七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归还

第二十条 借款人毕业或因特殊原因提前离校前,应与学校签订还款协议。借款人在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为其办理毕业或离校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还款方式。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条件选择以下还款方式:

(一)按还款协议方式还款:根据贷款合同规定,借款人可按年付息、合同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息,(毕业当年开始每年12月20日前还贷款合同当年所产生的利息,原则上毕业后第四年的9月20日还清第一笔贷款合同本金及利息,第五年还清第二笔贷款合同本金及利息,第六年还清第三笔贷款合同本金和利息),每个人具体贷款到期截止日期根据贷款期限长短而不同,学生可登录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系统查询。在贷款合同本息未结清前,个人每年12月20日应支付当年产生的利息。

(二)提前还款:借款人也可申请提前还本付息,提前一次性或部分还贷款(500元以上)。按以下两个步骤操作:

第一步:提交申请:每月15日前(11月除外)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点击“提前还款申请”,按系统提示步骤操作。

第二步:存款:在提交申请成功后,学生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存款。

存款方式一(自动扣款):申请当月20日前直接将贷款本息存入贷款合同指定的支付宝还款账户中,支付宝将于当月21日自动扣款。

存款方式二(主动还款):申请当月15日至20日前登录支付宝账户,点击支付宝的“应用中心”中的“助学贷款还款”功能,按网页提示操作,支付宝会将应还贷款本息直接扣款。直至网页显示“还款成功”即可。

存款方式三(手机生活号存款):用手机登录支付宝网页,点击“生活号”--搜索“助学贷款还款”,根据提示操作。

以上还款方式具体操作流程请在学生工作部官网http://xg.gdsspt.cn/xg/Web/Home/Index或学校助学贷款qq群共享文件中下载“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操作流程指示图”。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时间还清本息,又未向学校及经办银行提出说明原因的,除逾期期间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全额承担外,经办银行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必须严格按还款协议履行还款承诺。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个月且不主动联系学校办理还款手续的,学校可在校园网或相关媒体上曝光逾期名单。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因出国(境)留学或定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八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展期、终止与变更

第二十五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专升本或专插本)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一个月内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网上提交“还款计划变更”申请,同时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查同意后为其办理展期手续,提交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审批。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省财政继续贴息。借款学生新学历毕业后开始还本付息。原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中途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校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所在学校必须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3.借款学生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妥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4.当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且拒不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手续时,自学校向借款学生发出要求其办理有关手续的书面通知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5.借款学生因参军休学的,参军期间省财政继续贴息。其贷款本息可通过国家教育资助办理代偿。

第九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及风险防范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加强对助学贷款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要求所有经办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操作规程,熟悉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及业务知识,加强贷款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学生信用观念和还贷意识,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力度。

第二十八条  助学贷款必须直接划入学校收费账户,学生不得提现金或转入其他账户。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负责贷款的管理及发放,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贫困证明、诚信记录等。

第三十条  学校资助管理科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科。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在毕业时仍未偿还贷款的,须与学校签定具体还款协议方可办理毕业手续,学校有权在学历学籍网上记录其信用状态,银行或用人单位可通过网上查询。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毕业离校后,应向学校或贷款银行提供本人情况:如就业、待业情况、联系方式、地址变更情况等,如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还清贷款,应及时通知学校和银行。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在还清贷款后,可在助学贷款系统下载《结清凭证》或向学校查询还款情况。

第三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认真做好借款人的追踪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助学贷款的跟踪联系,做好联系记录,建立助学贷款学生多渠道的联系机制,定期将借款人的工作去向、录用单位、通讯方式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确保将贷款信息准确发布给学生,降低借款学生违约的风险。

第三十七条  对于故意拖欠国家助学贷款、不守信用的学生,学校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5.银行将会把学生不良信用信息录入国家个人征信系统黑名单,这将对贷款违约学生今后所发生贷款、购房、购车、出国、留学、创业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信用污点甚至可能伴随终身。    

第三十八条  根据“风险分担”原则,我校按照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严格承担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为鼓励借款学生诚信还贷,学校划拨一定资金对毕业前提前归还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一定的比例资金奖励。

第四十条  学校实施助学贷款还贷救助措施,经审查确认,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无法按期还贷的借款学生,可向学校申请还贷救助。

 

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并对各二级学院贷款工作小组和学生资助管理科的工作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对于助学贷款工作管理不善、未履行对贷款学生信用教育、未按要求完成助学贷款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发放助学贷款、贷款学生违约率高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直接影响各学院下一年度助学贷款分配名额及相关责任人的绩效津贴。

 

第十一章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签订的有关协议及《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而制定,如有冲突,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第四十三条  此前已签订的贷款合同的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