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激励我校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优秀人才,根据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是我校全日制大二、大三年级在校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第二条 奖学金的评审条件
(一)奖学金根据该学年学生德、智、体、美、劳综合测评结果,结合单科学业成绩,按在校学生总人数10%比例评定。
(二)奖学金评定标准
一等奖学金:3000元;
二等奖学金:2000元;
三等奖学金:1000元;
(三)一等奖学金条件:综合测评总分名列本班前5%、单科成绩达85分以上的同学中评选,获奖人数占二级学院学生人数的1%。
(四)二等奖学金条件:在综合测评总分名列本班前10%、单科成绩达75分以上的同学中评选,获奖人数占二级学院学生人数的3%。
(五)三等奖学金条件:在综合测评总分名列本班前20%、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的同学中评选,获奖人数占二级学院学生人数的6%。
(六)参加国家、省、市专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竞赛三等奖以上的,为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各级学生干部,符合(三)、(四)、(五)条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该年度奖学金的评选:
(一)该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以及在留校察看期间的学生。
(二)德育测评分(满分30分)低于24分。
(三)该学年度有旷课行为者。
(四)未完成美育劳动课程。
(五)一学期受到两次通报批评的宿舍全体成员(含毕业班)。
第四条 退役大学生奖学金按以下条件评审
为鼓励在校大学生、毕业生应征入伍,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韶关市优抚安置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退役学生奖学金评审制度。
(一)一等奖学金条件:综合测评总分名列本班前5%,原始分单科成绩达80分以上的同学中评选。
(二)二等奖学金条件:在综合测评总分名列本班前10%、原始分单科成绩达70分以上的同学中评选。
(三)三等奖学金条件:在综合测评总分名列本班前20%、原始分单科成绩合格以上的同学可参与评选(比例不超过退役复学学生总人数的10%)。
(四)退役学生评选比例不占二级学院奖学金名额比例,达到以上条件之一均可参与推荐评审。
第五条 评审办法及审批程序
(一)根据学生的德、智、体、美、劳各方面进行全面考察,评定学生的综合测评。
(二)各二级学院按班级成立综合测评小组,成员为: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普通同学3—5人。评选小组负责综合测评的评分和班级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年级辅导员负责指导把关。
(三)根据各班级的综合测评排名和成绩,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比例,每年九月开学第一周,由学生个人在学工系统填写“奖学金”审批表提出申请,向所在班级及二级学院学工组自荐,辅导员审核并提交所在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评选结果由各二级学院在学工系统和所在二级学院进行纸质张贴公示,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公示无异议,报送到学生工作部统一报批。
第六条 “三好学生”评审办法
在校表现良好,积极向上,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成绩良好,获得学校一等、二等奖学金者,获评“三好学生”,学校颁发“三好学生”荣誉证书。
第七条 评审时间
学校奖学金及“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审一次。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份。
第八条 相关说明
在同一学年中,申报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者,不兼得学校奖学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三好学生”及奖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