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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特殊困难学生补助实施办法(暂行)

来源/作者:李宇珊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09/01

 

第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学院对特殊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在校期间安心学习,解决生活困难,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广东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9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殊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院部分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的经济困难。

第三条  特殊困难补助申请对象:在我院注册就读,根据《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实施办法》,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临时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影响学业的学生。

第四条  特殊困难补助由学院奖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管理,学院资助管理科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补助种类及资助条件

第五条  临时生活补助

1.资助标准及比例:每个学生每学年500元,最高资助比例按学院学生总人数3%,每年春季学期统一组织申请。

2.资助条件:持有低保证、五保户证明、特殊困难职工证明、持有残疾证的残疾学生、孤儿、烈士子女、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子女、家庭严重受灾、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意外变故导致家经济特别困难,以及乡镇民政部门盖章签发的经济困难证明等。

3.获得建档立卡生活补助及省、市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能重复享受生活补助,按最高标准资助。

第六条  专项补助

(一)节假日慰问金

学院在节假日对特殊困难学生及家庭进行慰问发放的慰问金。

1.资助标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一次性资助每个学生500-1000元,以营养品、年货和伙食补助金等形式发放。

2.资助条件:近两年内因家庭严重受灾,导致房屋倒塌或家庭成员伤亡;近两年内家庭主要成员重大疾病或突发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孤儿;春节期间留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重大疾病或重大伤亡事故救济金

学生本人在就学期间发生重大疾病或意外伤亡事故所发放的救济金。资助标准:一次性资助额度最高为5000元。该项资助不能与学院医疗助困基金重复享受,只能按最高标准选择其中一项资助。

(三)活动补助

学院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期间所发生的补助,根据学院财务处规定学生补助标准:按活动实际天数,每天补助90元/人执行,主要用于活动期间产生的市内交通、饮水、工作餐等费用,其它住宿、长途交通、宣传材料等开支按学院财务规定报账。

第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予受理其特殊困难补助申请:

1.学习态度不端正,在校学习不求上进,经常旷课、迟到、早退,2门及以上课程成绩挂科者;

2.在生活中铺张浪费、抽烟或酗酒,超出普通消费水平;

3.在申请补助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流程

第八条  特殊困难学生补助每学年申请一次,原则上同一学年不能重复申请。

第九条  办理流程

(一)临时生活补助申请审批流程

由学院发文统一组织申请,各系根据学生条件和资助比例评审。

办理流程:学生登录学工系统在线申请—上传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图片—年级辅导员在线审核—学生处复核及公示--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二)专项补助申请审批流程

学生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辅导员审查—系部汇总名单并提交书面资助意见—学生处复核—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条  学生因病、家庭变故、不可抗力等情况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辅导员在核实相关情况后,提交书面资助意见,经系领导同意盖章后可代为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 发放方式

1.学生处将审批后的名单报财务处安排发放,补助金汇入受助学生个人银行卡账户。

2.因特殊原因不能通过银行卡发放的,由学生本人或辅导员到财务处领取现金。

3.慰问品等以实物发放。

第四章  经费保障及管理

第十二条  特殊困难学生补助资金来源从学院事业收入5%奖助学基金中提取专项经费。

第十三条  特殊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临时出现的困难和专项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特殊困难补助由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及发放,学生处资助管理科具体安排使用。同时接受学院审计部门、纪检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

1.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特殊困难补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学院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按照学生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2.相关经办人员应严格执行审核流程,不得徇私舞弊,在审核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实施问责,涉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院相关文件及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