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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作者:李宇珊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09/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建立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工作部、财务部和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等,负责学生资助工作重大事项的研讨和决策,全面领导和监督我校学生资助工作。

第四条 学生资助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科(隶属学生工作部),设科长1人,资助专员2人,全面统筹全校学生资助工作。主要负责执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联络沟通,统筹指导各二级学院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对学生资助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拟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学生资助工作方案,开发学生资助项目,组织开展学生资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等,各学院设1名辅导员为学生资助专员,具体组织落实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主要负责完成学生资助管理科下达的工作任务,各资助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深入了解和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组织学生申请认定和资助,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加强学生资助育人工作,及时解决学生资助工作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等。

 

第三章 资助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我校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和地方政府下拨经费、社会或个人的捐赠、学校从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等。

第七条 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学校每年初编制学生资助经费专项预算,按照学校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5%的比例足额提取经费,设立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全面配套落实学校各资助项目。

第八条 明确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程序。各类资助经费由学生资助管理科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使用,具体程序为:提前申请、各级审核、学校审批、全校公示、制表发放、回访调查、监督检查等。确保学生资助资金使用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精准。

第九条 加强学生资助经费管理。财务部确保从学校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下达学生资助经费预算,根据各项资助评审结果,及时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受助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学生资助管理科制订学生资助经费安排计划;各单位及二级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指导学生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第十条 切实提高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效率。学生资助管理科和各二级学院应切实确保学生资助经费的预算执行效率,认真做好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各项资助,将资助资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优秀学生的奖励,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奖助学金的实施进度。当年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原则上应在当年全部使用,确有结余应滚入下一年继续用于学生资助。

 

第四章 国家和地方政府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8000元/生/年,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根据《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进行评选。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5000元/生/年,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根据《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进行评选。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2000-4000元/生/年,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额度,结合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人数进行合理分档资助。根据《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进行评选。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在开学前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8000元/生/年。

第十五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资助对象是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招士官及退役复学的学生。根据《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具体实施,资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生/年,学费低于8000元则按实际学费资助。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根据《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资助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补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生/年,学费低于8000元则按实际学费资助,资助周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一个学制期。

第十七条 广东省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教育资助。资助对象是退役一年以内,通过技能考试考入我校、生源地为广东省欠发达地区的退役士兵。资助金额7000元/生/年。

第十八条 “三支一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工作满1年,可申请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助对象是户籍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且小学和中学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小学就读,考入我校的全日制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金额10000元/生/年,资助周期为专科就读期间。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南粤扶残助学工程。资助对象是我省户籍当年考入我校的全日制残疾人大学生。资助标准为一次性资助10000元/生。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资助对象为助学贷款、低保户、残疾学生、建档立卡及其他家庭特殊困难的应届毕业生。由韶关市财政下达资金,一次性资助3000元。

第二十二条 韶关市应征入伍一次性奖励及退役复学生活补贴:奖励对象为在韶关市报名应征入伍的我校学生,韶关市分别奖励新生入伍3500元、在校生入伍4000元、毕业生入伍5000元;正常退役复学后,韶关市按每人每年2000元发给学习生活费补贴至毕业。

 

第五章 学校资助项目

第二十三条 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通绿色通道政策,根据《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费收缴管理办法》,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一次性缴清学费的学生可以先办理入学手续,再向学校申请缓缴学费,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入学后通过学校困难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相关资助项目或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专项资助。资助广东省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学费资助不超过6000元/生,根据《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资助管理办法》组织评审。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根据《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解决生活费问题。勤工助学补贴时薪13元/小时,每天工作2小时,每周不超过8小时。

第二十六条 减免学费。根据《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管理办法》,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特别是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无法缴纳学费的特殊困难学生,实行减免部分或全部学费政策。

第二十七条 特殊困难学生补助:学院每年对特殊困难学生给予发放生活补助、节假日慰问等,人均资助500-2000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奖学金。根据《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及三好学生评审办法》,学校设立一等奖学金3000元/人、二等奖学金2000元/人、三等奖学金1000元/人,奖励全日制在校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十九条 优秀毕业生奖励金:一次性奖励各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应届毕业生,每人1000元。

第三十条 缓缴学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临时困难,无法交齐学费的大二和大三学生。学校对于家庭经济临时困难,一时无法一次性缴清学费的学生给与实施“缓缴学费”,学生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制定缴费计划,在缓缴期限内补齐学费,或通过申请助学贷款弥补。

第三十一条 医疗助困基金:学校为帮助贫困学生解决重大疾病设立的基金,用于资助患重大疾病就医困难的贫困学生解决医疗费用困难,每年最高资助5000元。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诚信还款奖励:为鼓励贷款学生毕业前提前还款,学院每年划拨一定资金对毕业前还清贷款的学生进行奖励,按个人贷款总额10%标准进行奖励。奖励对象:毕业前全部还清助学贷款的应届毕业生。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还贷救助:对于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到期还本,但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按时还款的贷款学生,可向学院申请助学贷款还贷救助金,帮助学生按时还贷。

第三十四条 校内助学金: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人均1000-2000元资助,每年评审发放一次。

第三十五条 重大疾病或重大伤亡事故救济金:在校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可向学校提交申请,最高可资助5000元。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征入伍一次性奖励:奖励对象是在我校(曲江区)应征入伍学生,每人一次性3000元奖励,退役复学学生在升学、转专业、学业考试加分、奖助学金等方面享受优先条件。

第三十七条 技能竞赛奖励:参加校级以上技能竞赛获奖者,可获得200元至10000元奖励。

第三十八条 运动竞赛奖励金:参加校运会或市级以上各项体育比赛获得名次,校级个人单项奖励前三名,市级以上奖励前八名,个人单项最高奖励标准:校级最高100元、市级最高300元、省级最高500元、国家级最高1000元。团体项目比赛奖金根据获奖人数按个人项目奖金2-10倍计算,具体奖励根据相关比赛规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 体育运动训练补贴:学生校内训练补贴每天30元/人,学生裁判员补贴按每天26元/人计;学生校外训练比赛期间补贴根据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先进个人及先进集体奖励: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校运会优秀集体及个人、文明班级、五四红旗团支部、文明宿舍、以及在学术科技创新、文化、文娱、体育、社会实践、自立自强逆境成才、见义勇为、志愿者活动、思想道德、新闻采编等方面获得荣誉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章 社会及个人奖助学项目

第四十一条 韶关市福彩爱心助学金:由韶关市民政局下设福利彩票管理中心捐资,主要资助我院韶关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每人5000元。

第四十二条 韶关市慈善总会资助金:由韶关市民政局下设慈善总会捐资,主要资助我院韶关户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每人5000元。

第四十三条 勤工助学爱心基金:由学院勤工助学服务中心通过废旧物品回收义卖等形式自筹资金,设立勤工助学爱心基金,用于奖励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贫困学生。

 

第七章 监督检查机制

第四十四条 学生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学生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 设立工作核查回访机制。学生资助科组织各学院相关人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资助申请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学生资助科和各学院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情况、受资助情况等进行回访核实。

第四十六条 诚信教育。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如实填写资助申请材料。

第四十七条 学生失信惩戒。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定结果,收回资助资金,按照《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十八条 信息保密原则。全体资助工作人员,须对申请资助学生的相关个人信息进行保密,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保护受助学生尊严。

第四十九条 工作成员失信惩戒。全体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和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情况,由学生工作部和各学院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由纪委根据党纪法规给予严肃处理;需要问责的,对有关单位及其领导实施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